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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3225-1号

臧明贤与武洋、杨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臧明贤,武洋,杨琴,武腾飞,吕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3225-1号

申请执行人:臧明贤。

被执行人:武洋。

被执行人:杨琴。

被执行人:武腾飞。

被执行人:吕元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4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琴所拥有的坐落在宿州市银河二路以北,磬云路以东港利锦绣江南(西区)C11#楼0402室(125.34㎡)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琴所拥有坐落在宿州市银河二路以北,磬云路以东港利锦绣江南(西区)C11#楼0402室(125034㎡)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04)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