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84号原告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1路8号4栋5楼506号。法定代表人黄卓忠。委托代理人吴容溪,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676。被告韶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园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78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海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