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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84号

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韶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084号原告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1路8号4栋5楼506号。法定代表人黄卓忠。委托代理人吴容溪,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676。被告韶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园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78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心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海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