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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95号

高春林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春林,张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95号原告高春林,男,1956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张金龙,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林与被告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林与被告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高春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春林负担328元。

审 判 长  安国峰

代理

审判员  林春风

人民陪审员  薛佳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金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