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95号原告高春林,男,1956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张金龙,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林与被告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林与被告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高春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春林负担328元。
审 判 长 安国峰
代理
审判员 林春风
人民陪审员 薛佳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金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