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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3181号

原告王东亮诉被告康雷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亮,康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王东亮,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v。被告康雷,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v。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东亮诉被告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故原告王东亮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王东亮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王东亮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晓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瑞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