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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刑初字第412号

左洪平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左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洪平,男,1979年5月3日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洪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聪出庭支持公诉、

书记员孙艳担任记录,被告人左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左洪平伙同王礼明(另处)、程勇(已判),乘坐梁某驾驶的长安轿车到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世纪华联超市,采取夹带方式,盗走伊利金领冠珍护婴儿1段配方奶粉三听、800g金领冠珍护较大婴儿2段配方奶粉三听。接着几人又到柏溪镇万兴现代城大家乐超市,盗走惠氏金装爱儿乐婴儿配方奶粉S26二听、雀巢能恩金盾2号奶粉二听、雀巢能恩金盾1号奶粉一听、惠氏金装健儿较大婴儿奶粉900g一听、新金盾多美滋优化力2一听、新金盾多美滋优化力1一听、800g金领冠珍护1段婴儿配方奶粉一听。随后,程勇等人又窜至宜宾县柏溪镇下场街大家乐超市,盗走雀巢能恩金盾2号奶粉四听、雀巢能恩金盾1号奶粉四听、雀巢金盾3奶粉二听。经宜宾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奶粉价值5271元。2015年8月31日,左洪平到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吉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洪平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左洪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左洪平伙同程勇(已判)、王礼明(另处),乘坐梁某驾驶的车来到宜宾县柏溪镇,采用夹带的方式,先后盗窃了三家超市共计25听奶粉。其中,盗窃了城北新区世纪华联超市的奶粉6听,盗窃了万兴现代城大家乐超市的奶粉9听,盗窃了下场街大家乐超市的奶粉8听2盒。程勇销赃后,几人将赃款瓜分。经宜宾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奶粉价值5271元。案发后,陈兵代程勇赔偿了三家超市的损失共计5000元。2015年8月31日,左洪平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左洪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合法。2.证人朱某的证言,称2014年8月6日下午2点左右,她去宜宾世纪华联超市接班,发现奶粉数量不正常。她调监控看,发现一个可疑男子分两次将奶粉拿走,于是她报警。3.证人李某的证言,称他是宜宾世纪华联超市的防损主管。2014年8月6日下午3点左右,他听说超市的奶粉被盗了6听。后来,他们清点库存时又发现还在近期被盗了奶粉9听。4.证人程某的证言,称她是宜宾县大家乐超市下场店店长。该超市、万兴现代城大家乐店、宜宾县世纪华联超市的老板是同一人。2014年9月22日,他们在例行盘查才发现奶粉短缺,被偷了奶粉共8听2盒,共损失1747.12元。查看监控,他们发现这几名实施盗窃的嫌疑人和二二四超市盗窃的人是同一伙人。5.证人蔡某的证言,称她是宜宾县柏溪镇大家乐超市经理。2014年8月6日下午1点51分左右,超市的奶粉被盗了9听,价值1940.93元。6.同案人程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左右,他打电话叫梁某(经辨认)、涛娃(经辨认为王礼明)、胖子(经辨认为左洪平)到宜宾偷东西。他们先后去了宜宾县一个坡上的超市(世纪华联超市)、万兴现代城大家乐超市和另外一家超市,一共偷了很多桶奶粉。都是梁某开车后等他们,他负责在货架上拿奶粉,到了隐蔽处分别交给涛娃和胖子一部分,装好后离开超市。偷的奶粉都是他拿去卖的,除了拿给梁某的钱,剩下的三人平分。7.证人梁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程勇(经辨认)打电话说要租他的车。有天7点左右,他开车接到程勇、左洪文(经辨认为左洪平)、小涛娃(经辨认为王礼明)等人到了宜宾县。车在县城停了3次,除了他,其他3人每次都下去了。8.被告人左洪平的供述、辩解与辨认笔录,称2014年8月初的一天,程勇邀约他和桃子(经辨认为王礼明)一起到宜宾市超市偷东西。程勇去联系车子和驾驶员。他们到宜宾县偷的第一家超市在宜宾县城的一个大坡上,驾驶员把车停在了超市外面,程勇、他、桃子三人进了超市。程勇负责拿奶粉,他和桃子负责望风。程勇把奶粉拿来放在篮子里面,找个没有监控及没人的地方,由他和桃子把东西放在为作案准备的宽大的衣服内,用夹带的方式把东西偷出超市,在这个超市他们一共偷了6桶奶粉。他们在天桥附近偷了第二家超市,作案的方法和上面一样,在这家超市他和桃子每人偷了三桶奶粉(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9听予以认可)。第三家超市位于一条小街道,他们偷了几桶奶粉记不起了,有桶装有盒装。程勇拿奶粉去卖的,他分得600元。9.指认现场笔录,证实程勇、左洪平依法对被盗的三个超市进行了现场指认;梁某对停车位置进行了指认。10.被盗商品清单、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的三家超市提供了被盗包含奶粉数量及品名的清单,清单显示城北新区世纪华联超市被盗6听奶粉;万兴现代城大家乐超市被盗9听奶粉;下场街大家乐超市被盗8听及2盒奶粉。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符合鉴定条件的被盗奶粉总价值5271元(有两听奶粉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未能鉴定)。11.收条、领条,证实2014年11月11日,三家超市共领到陈兵代程勇赔偿的损失5000元。12.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实世纪华联超市被盗现场情况。1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左洪平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14.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左洪平于2014年10月31日被作为网逃人员;2015年8月31日,左洪平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投案。1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左洪平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洪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左洪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洪平在网上追逃期间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左洪平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左洪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洪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叶 佳

代理

审判员  王士雨

人民陪审员  李万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