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商特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周静,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龚晓,男,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被申请人孙立青,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申请人龚晓、孙立青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谭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