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吉林省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令祥,男,汉族,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杨晓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选明,男,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男,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李高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艳晓,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鑫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全喜,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雷三元,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负责人陈国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峥峰,男,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与被告杨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山西鑫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晓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山西鑫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吉林省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葛晓琴
审 判 员 刘丑小
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