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高关生,男,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高旭生,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关生与被告高旭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高关生于2016年1月7日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关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赵国飞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侯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