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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334号

高关生与高旭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高关生,高旭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高关生,男,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高旭生,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关生与被告高旭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高关生于2016年1月7日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关生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赵国飞

人民陪审员  单同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侯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