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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564号

朱伟金与景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伟金,景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564号原告朱伟金,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被告景木林,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

原告朱伟金诉被告景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伟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木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伟金诉称,原告与被告景木林系同学关系,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景木林一直未偿还借款,也从没有支付过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14年10月26日偿还借款20000元。2015年后,被告举家外出失去联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被告景木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景木林因向原告朱伟金借款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朱伟金人民币合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借款人:景木林2012.元.16.2014年10月26日还款2万元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伟金向法庭提交的借条有被告景木林的签名且为原件,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证明被告景木林尚欠原告朱伟金借款13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朱伟金要求被告景木林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景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朱伟金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本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景木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郭华清

审 判 员 许秉国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