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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9号

吴艳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吴艳国,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9号申请人吴艳国,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179号15-4。法定代表人谭闲,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吴艳国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重庆市联普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伟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