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萍被执行人周连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019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连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连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连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连树(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5032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