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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字第3-1号

泰安市金福泽商贸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泰安市金福泽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字第3-1号申请人泰安市金福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禹亮,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峰,任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人泰安市金福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力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