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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88号

苏彦忠与黄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颜忠,黄朝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88号

原告:苏颜忠,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

被告:黄朝海,男,汉族,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颜忠与被告黄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已经将钱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颜忠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金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牛慧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