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88号
原告:苏颜忠,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
被告:黄朝海,男,汉族,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颜忠与被告黄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已经将钱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颜忠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金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牛慧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