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14-1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商贸苑7、8栋一、二层1号商铺。被执行人姚志雄。被执行人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麟。被执行人王玉麟。被执行人熊家兴。被执行人熊仕良。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仕良。本院根据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2015)江执字第350号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志雄、柳州市联德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玉麟、熊家兴、熊仕良、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已向本院委托执行此案,我院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我院依法拍卖本案被执行人王玉麟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42号之一的泰宏百旺都4栋6-1至6-15号共15套房屋,现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玉麟在本院执行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后,一致同意以上述王玉麟所有的15套房屋折抵其共同债务。其中,将王玉麟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42号之一的泰宏百旺都4栋6-5,建筑面积为48.06平方米,以抵偿被执行人王玉麟对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41810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王玉麟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42号之一的泰宏百旺都4栋6-5号房屋归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抵偿被执行人王玉麟对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418103元。
二、申请人柳江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春发
审判员 秦宏黔
审判员 覃晓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熊文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