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1557号申请执行人金玉子,女,1962年8月9日生,朝鲜族,延吉市建工小学教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河南街鑫丰公寓。
法定代表人:金哲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玉子与被执行人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利息,案执行费7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13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