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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48号

许国超与武汉康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湾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国超,武汉康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湾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48号

原告:许国超,无职业。

被告:武汉康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湾分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汽贸综合楼C栋101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冯友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添,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许国抄诉被告武汉康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湾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国抄就其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国抄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朱燕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