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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682号

朱卫民与陈康南、王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卫民,陈康南,王东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682号

原告:朱卫民。

被告:陈康南。

被告:王东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民与被告陈康南,王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卫民负担。

审判员  应志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承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