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682号
原告:朱卫民。
被告:陈康南。
被告:王东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民与被告陈康南,王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卫民负担。
审判员 应志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承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