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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885号

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885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万正柏。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鑫瑞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雨城民初字第2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中医医院的应收款在14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中医医院的应收款在1400000元限额内的冻结强制措施;

二、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中医医院的应收款140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