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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452-1号

陶朝水与闫润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朝水,闫润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陶朝水。被执行人闫润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朝水与被执行人闫润同董庆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未能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审判长  朱秀刚

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