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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160号

胡志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胡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160号罪犯胡志明,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渡法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胡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