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皖0303行初6号朱新华:你因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起诉。经审查,你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形式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行政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院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