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7号
原告:陈辉伍,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学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伍诉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伍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5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陈辉伍的妻子凡徐萍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辉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铜陵益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5000元。
二、查封担保财产凡徐萍所有座落于安徽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3211的房产,凡徐萍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