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张庆和,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戴湾村山前组29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6501050631。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新消防大队东侧,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青,任校长。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的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778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国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