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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6403号

陈建国与朱美凤、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建国,朱美凤,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403号原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俞彬,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美凤。被告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牛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汽车城E地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朱美凤、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建国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蔡志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彬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