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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081号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长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成都市长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081号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楮彦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小佳,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筒镇,员工。被告成都市长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林建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长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