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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567号

刘尚海与王信芹、耿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尚海,王信芹,耿霞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567号申请执行人刘尚海,居民。被执行人王信芹,居民。被执行人耿霞,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尚海与被执行人王信芹、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王信芹在盐城的一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秉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