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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财保4号

程荣禄与章浩、朱东方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荣禄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财保4号申请人程荣禄,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章浩,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朱东方,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程荣禄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浩、朱东方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荣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浩、朱东方银行存款4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