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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执字第555号

玄其宏、亓月玲邹建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9-05-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当事人
玄其宏;亓月玲邹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玄其宏

被执行人:亓月玲邹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2850元、执行费1493元,共计943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亓月玲邹建波银行存款9434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包括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龚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