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玄其宏
被执行人:亓月玲邹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2850元、执行费1493元,共计943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亓月玲邹建波银行存款9434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包括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俊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龚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