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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383号

戚毓敏与上海众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戚毓敏,上海众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383号申请执行人戚毓敏,女,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众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戚毓敏与被告上海众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戚毓敏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众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众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佩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