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391号
原告:支维刚,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峰、施格,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南桐镇九龙村(金龙村)穿洞。
法定代表人:黄明。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支路陈家湾。
法定代表人:刘柱君。本院在受理原告支维刚诉被告黄明、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支维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明、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支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支维刚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