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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391号

支维刚与黄明、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支维刚,黄明,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391号

原告:支维刚,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峰、施格,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南桐镇九龙村(金龙村)穿洞。

法定代表人:黄明。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支路陈家湾。

法定代表人:刘柱君。本院在受理原告支维刚诉被告黄明、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支维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明、重庆明连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支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支维刚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