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安福县汽车站,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秋莲,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陈外生,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亦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汽车站与被告刘亦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汽车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汽车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福县汽车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