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2民初15号原告周佳林,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启鸿,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光才,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春兰,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林诉被告彭光才、田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佳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春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佳林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春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林撤回对被告田春兰的起诉。
审 判 员 瞿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寰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