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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少民终字第170号

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解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女,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住济南市。

上诉人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少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解某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解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解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颖颖

审 判 员  吴荣瑞

代理

审判员  胡晓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