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女,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住济南市。
上诉人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少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解某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解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解某某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颖颖
审 判 员 吴荣瑞
代理
审判员 胡晓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