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019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职员。2010年6月10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1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加才,个体。2005年2月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拘留十日;2008年10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张加才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张加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5日至3月13日间,被告人孟某、张加才经预谋,伙同陈某、杜某某、张某右、李某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锡市北塘区丰涵家园XX号地下车库内以“牛牛”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12日间,被告人孟某、张加才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余元。其中,陈某共分得人民币600元,杜某某共分得人民币600元,张某右共分得人民币600元,李某功共分得人民币300元,其余赃款由被告人孟某、张加才支配。2014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抽头”款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孟某、张加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张加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陈某、杜某某、张某右、李某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张某、朱某、曹某甲、曹某乙、陈某、肖某、徐某、贺某、沈某、于某、凡某、李某、单某、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孟某对张加才、杜某某、陈某、张某右、李某功、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加才对徐某、韦某、沈某、李某、张某、杜某某、陈某、贺某、张某右、陈某、孟某、李某功、于某、魏某、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加才的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查获赌博工具麻将牌一副、夹子十六只,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孟某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加才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张加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加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张加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张加才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加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张加才、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抽头”款人民币2400元、赌博工具麻将牌和夹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赵 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晓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八条第二款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