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38号
原告:谢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翟金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罗玉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国诉被告翟金海、罗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建国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谢建国负担。
审判员 杨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程 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