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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38号

谢建国诉翟金海、罗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建国,翟金海,罗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538号

原告:谢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翟金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罗玉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国诉被告翟金海、罗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建国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谢建国负担。

审判员  杨惠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程 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