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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7号

六喜与马银虎、马天虎、马银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喜,马天虎,马银宝,马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刘喜,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马天虎,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马银宝,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马银虎,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六喜与马天虎、马银宝、马银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马天虎、马银宝、马银虎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催告,被执行人马天虎、马银宝、马银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迫使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