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连,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省徐州市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本市云龙区欣欣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建春,校长。委托代理人况世道,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群幸,该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祥伟
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
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雨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