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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688号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徐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宪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修文,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连,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省徐州市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本市云龙区欣欣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建春,校长。委托代理人况世道,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群幸,该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祥伟

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

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雨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