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桂小华,男,1961年1月3日生刘齐元,男,1957年12月28日生龚江云桂礼乐,男,1955年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骆宗福,男,1983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龚江云、桂礼乐、桂小华、刘齐元申请执行骆宗福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罗俊青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