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759号
原告:徐东。
委托代理人:罗绍康。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
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达。
被告:曹达。
被告:宁波泰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达。本院审理原告徐东与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宁波泰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徐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洁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干依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