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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759号

徐东与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东,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宁波泰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759号

原告:徐东。

委托代理人:罗绍康。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

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达。

被告:曹达。

被告:宁波泰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达。本院审理原告徐东与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宁波泰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徐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洁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干依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