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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申字第39号

光海亮与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光海亮,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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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申字第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光海亮,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和顺县。委托代理人光海明,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系申请人之兄。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武,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光海亮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光海亮申请再审称:发生事故后,��请人一边治病一边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申请人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应赔偿其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00年11月19日受伤,被申请人于2001年5月作出对申请人离岗取消在册的决定,并停发了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自此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仲裁,时隔十余年,且未能提供其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原审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光海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光海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增玲

审判员  郭严旻

审判员  古晓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白晶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