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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5406-1号

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永富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540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永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委托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富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1696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萧执民字第54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