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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63号

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63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昌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梅负担。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夏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