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63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昌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梅负担。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夏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