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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财保1号

财保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当事人
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斌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1财保1号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组织机构代码:57364944-8。

法定代表人:万国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冷新明,男,汉族,1978年01月17日出生,系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1106192296。

被

申请人: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组织机构代码:091076595。

法定代表人:叶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叶斌,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奉新县。2016年1月7日,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斌银行存款人民币685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赣C444**货车、赣C444**货车、赣C445**货车、赣C441**货车、赣C445**货车、赣C450**货车、赣C453**货车、赣CK31**货车、赣C445**货车共计九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仙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