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国平,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利平,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安平,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阳市文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华利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丽,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
第三人:羊焕金,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
原审
第三人:胡阿丽,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审
第三人:喻徐杰,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汪国平为与被上诉人华利平、叶安平、富阳市文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华建丽,以及原审第三人羊焕金、胡阿丽、喻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汪国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国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