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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监1号

林圣辉与张孙佰、吴霞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圣辉,张孙佰,吴霞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监1号

原审

原告:林圣辉。

原审

被告:张孙佰。

原审

被告:吴霞英。原审原告林圣辉与原审被告张孙佰、吴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发现该案原调解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黄才水

审 判 员  阮 静

审 判 员  孔蒙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