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查仲来,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付,男,汉族,务农,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曹某,男,汉族,住费县。被告党某,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姚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党某、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期枫
审 判 员 董国飞
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