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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858号

李某与曹某、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某,曹某,党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查仲来,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付,男,汉族,务农,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曹某,男,汉族,住费县。被告党某,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姚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党某、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期枫

审 判 员  董国飞

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