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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刑初字第00577号

魏某甲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劫夺被押解人员
当事人
魏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577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魏某甲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4月20日颍上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鲁口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8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健,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颍上县鲁口镇沙河魏社区自家门口,看到因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的自己儿子魏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押解走时,魏某甲搂住押解民警后腰阻挠其带走魏某甲,并将民警手抓伤,致使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当场脱逃。为了证明其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书证、警官证、网上逃犯登记信息表,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已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魏某甲定罪量刑。

被告人魏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张健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性有异议,从案件事实看,魏某甲脱逃是抓获现场并非是押解途中。故建议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魏某甲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颍上县鲁口镇沙河魏社区自家门口,看到因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的自己儿子魏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押解走时,魏某甲搂住押解民警后腰阻挠其带走魏某甲,并将民警手抓伤,致使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当场脱逃。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19时许,其在其家大门外十多米处抱住警察不让他们带走儿子魏某甲,魏某甲趁机逃跑的的犯罪事实。2、证人刘某、张某、黄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19时三人到辖区沙河魏社区抓捕网上逃犯魏某甲,在魏某甲家用手铐将魏某甲拷上往警车上带,出门约50米魏某甲就倒地不起大喊大叫,并强行反抗。这时魏某甲及其他人一起起哄不让带走魏某甲,魏某甲将刘某抱住并撕扯,将刘某抓伤,混乱中刘某的执法仪丢失、黄某甲手电筒被摔坏、张某的警服被扯掉,魏某甲乘机带着手铐逃跑。3、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不在现场,后来到达现场其弟弟魏某甲和父亲魏某甲都跑了,听说是派出所来人抓魏某甲的。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到达现场看到三个警察都穿着警服在人群中间,魏某甲正和警察撕扯着,很快不知道咋回事魏某甲就不见了。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6、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案件移交记录、警员信息查询单、工作证复印件、网上逃犯登记信息表,证明案件的基本情况。7、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5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家中被抓获。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魏某甲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魏某甲是被公安机关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正在被公安人员押解途中,使用暴力阻碍押解人员执法,致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其行为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的法律适当,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魏某甲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应定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甲之子魏某甲在其家被抓获后,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下,在离开其家门前数十米的押解途中魏某甲看到魏某甲倒地抗拒公安民警将其带走,魏某甲上前搂住押解嫌疑犯的民警阻挠执法,并将公安民警的手抓伤,致使魏某甲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其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对被告人魏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寿臣

审 判 员  谌 敏

代理

审判员  汪 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