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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150号

孙克红与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克红,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孙克红。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法定代表人汪周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建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红诉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给被告刘建涛。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被告刘建涛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刘建涛,且原告孙克红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刘建涛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其次被告刘建涛在不能到庭的情形下,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克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志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