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296号原告苏州舜杰水刺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环镇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雪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喜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殷雪花,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如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邬桥镇庄胡公路618号-289。法定代表人王中海。
原告苏州舜杰水刺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舜杰水刺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舜杰水刺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舜杰水刺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568元,由原告苏州舜杰水刺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传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