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215-1号申请执行人何章印。被执行人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安博。何章印与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相劳人仲案字(2015)第2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何章印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47893元、2015年1月及2月的工资6889.2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54782.2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何章印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17日前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相执字第221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9月29日,本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委托苏州丰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等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苏州丰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对象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端子1台、半自动端子3台、精密线材综合测试仪1台、电脑裁线机3台的评估值为57480元(详见苏丰正评报(2015)第42号评估报告)。2015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5)相执字第2214-2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2015年12月3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决定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进行拍卖。2015年12月10日,21日二次拍卖均因无人参拍而流拍。2015年12月31日,许玉巧、孙雪雨、黄芹、刘菊菊、李诺、何章印、董莉、孙晓琴等8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拍卖保留价人民币51734元接受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端子1台、半自动端子3台、精密线材综合测试仪1台、电脑裁线机3台(详见评估报告)以抵偿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许玉巧、孙雪雨、黄芹、刘菊菊、李诺、何章印、董莉、孙晓琴等8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1734元,剩余款项,许玉巧、孙雪雨、黄芹、刘菊菊、李诺、何章印、董莉、孙晓琴等8人同意放弃追索,不要法院再执行。2015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5)相执字第2214-3号民事裁定书,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全自动端子1台、半自动端子3台、精密线材综合测试仪1台、电脑裁线机3台归许玉巧、孙雪雨、黄芹、刘菊菊、李诺、何章印、董莉、孙晓琴等8人所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章印向本院提出申请:其与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人现在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要法院再执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劳人仲案字(2015)第285号仲裁裁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叶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